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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杜海长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长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海长,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海长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海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0日,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杜团马村村委会发布拆迁改造实施方案。在拆迁改造期间,被告人杜海长欲通过伪造《宅基证》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2012年12月间,杜海长从曾担任过该村会计的杜世芳处获取了加盖有衡水市人民政府宅基地专用章的空白《宅基证》,并将其个人住宅房后约205.15平方米的村集体用地信息私自填入空白《宅基证》中。后杜海长将其伪造的《宅基证》交予杜团马村委会,并于2014年3月12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6年6月21日,杜海长主动到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伪造《宅基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海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衡水市开发区杜团马村改造实施方案,伪造的《宅基证》复印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和杜团马村村委会证明,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海长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海长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栋审 判 员  寇国君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