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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和瑞东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洁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和瑞东精细化学有限公司,苏州市洁美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627号原告:山东和瑞东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JEREMYEDWARDGREE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星,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苏州市洁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牌路39号(浒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施文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山东和瑞东精细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洁美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和瑞东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和瑞东精细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9元,减半收取计2609.5元,由原告山东和瑞东精细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