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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常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刑初175号被告人常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津0119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正文第一页上数第三行“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90214109X”;现更正为“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90214209X”。原刑事判决书落款“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现更正为“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