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常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刑初175号被告人常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津0119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正文第一页上数第三行“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90214109X”;现更正为“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90214209X”。原刑事判决书落款“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现更正为“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