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春玲诉阜城县城镇建设综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455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原告任春玲与被告阜城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45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8民初45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四段第一行的“张玉”补正为“任春玲”。审 判 长 代彦新审 判 员 孟 胜人民陪审员 高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春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