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凌奥创意产业园一期3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李金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捷,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2、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的单位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利用自己的资源,为上诉人介绍业务,被上诉人未遵守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未受上诉人的支配,双方不存在行政上从属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认可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刘捷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刘捷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951.03元;2、诉讼费由刘捷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与刘捷签订劳动合同,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为刘捷缴纳社会保险。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曾经向刘捷发放过款项。刘捷主张2016年2月入职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刘捷提交工资证明,证明刘捷在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该组证据中题目分别为“智多B组2016-2工资汇总表”、“霁麟劳务有限公司3-4月工资”、“5月份工资表明细”、“6月份工资表明细”、“7月份工资表明细”、“8月份工资表明细”、“9月份工资表明细”。该证据显示刘捷2016年5月工资21264.7元、6月工资11967.98元、7月工资9455.34元、8月份工资为4200元、9月工资6610元。其中“智多B组2016-2工资汇总表”中显示刘捷入职时间为“2015-4-?”。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表示发放的不是工资。经一审法院询问,刘捷表示曾经于2015年入职智多劳务公司,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智多劳务公司的合伙人。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其法定代表人兼任智多劳务公司的总经理,故以该身份在“智多B组2016-2工资汇总表”上签字。刘捷表示在其提交的“霁麟劳务有限公司3-4月工资”表中借贷8000元加实发工资12253元为应发工资,其中2016年3月工资为3000元,剩余17253元是其2016年4月工资。刘捷提交空白天津市积分落户咨询、协助服务协议书,证明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捷存在劳动关系。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所载公章予以认可,表示为了方便刘捷与客户签订合同,所以交给刘捷使用。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西青劳人仲字第0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951.03元”。一审法院认为,从刘捷提交的工资证明分析,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按月向刘捷发放工资,刘捷也存在为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形。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但提交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刘捷主张2016年2月入职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但提交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刘捷2016年3月1日入职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捷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核算,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刘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高于仲裁裁决数额。鉴于刘捷同意仲裁裁决,故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刘捷2016年4月至9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951.0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参照相关劳动政策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捷2016年4月至9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951.03元;二、驳回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系合作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951.0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霁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