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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显良与陶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显良,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56号申请人:梁显良,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方,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亮,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梁显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亮银行存款208.2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显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亮银行存款208.2万元或扣押、查封其���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梁显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