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文科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文科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08号罪犯罗文科,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沙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09)沙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即被告人罗文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罗文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文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文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8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罗文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文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四月累计获考核分3086分,获得表扬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文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文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2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