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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某1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初722号原告:陈某1,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骆凯,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蔡春娃,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陈仁豪,男,194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陈某1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凯、被告蔡某及委托代理人蔡春花、陈仁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原、被告相识交往,××××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3。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是争吵不断甚至打架,从而造成双方矛盾越来越大,但原告为了儿女有个完整家庭,强忍精神痛苦维持家庭关系,可惜至今,双方夫妻关系不仅没有改善反而继续恶化,没有和好可能。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融资借款购买的一辆大货车,按市场评估后原、被告各享有一半财产,由原告持有该车辆。3、共同生育的儿子陈某2由原告抚养,女儿陈某3由被告抚养。4、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户口簿与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与孩子陈杨桂、陈某3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已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三、从业资格证,证明原告职业是司机,以运输为业;证据四、合同书、租车申请书、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融资车辆验收单、承租人领取车辆证件清单、借款协议、特别补充条款约定、授权委托书、借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原告2016年8月1日融资借款28万元、月还贷款1.2万元购买大货车,还款期限至2019年2月1日的事实。证据五、照片,证明被告私自将大货车开走,藏放在龙塘东角管区下塘村的海边,造成财产损失,夫妻关系也更加恶化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一、二、三均属实,无异议。对证据四、五有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间原、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2,××××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3。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其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巳有多年,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且共同生育两个孩子,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由于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一时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改变自己的思想,多沟通,相互之间多包容、信任、支持,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夫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1与被告蔡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运燕审 判 员  符立兴人民陪审员  游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竣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