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莺与肖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莺,肖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764号原告:张莺,女。被告:肖屹,男。原告张莺与被告肖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所欠全部款项为由要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莺负担。审 判 员 刘小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熊苗苗书 记 员 朱怡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