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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284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家住宜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新街镇大港村喻家村新喻网吧盗走键盘、鼠标、耳机各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1元。2、2017年4月18日凌晨5时许,叶某某在新街镇大港村喻家村新喻网吧盗走被害人陈某1一部金色OPPOR9S手机(手机套内含一张陈某1身份证、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9元。3、2017年5月12日凌晨3时20分许,叶某某在新街镇兄弟网吧盗走被害人蓝某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8元。2017年5月12日凌晨4时20分许,叶某某在新街镇新喻网吧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蓝某、陈某1、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搜查笔录及赃物照片、高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盗窃赃物照片、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高价认定(2017)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高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被盗赃物已全部追缴退回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叶某某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