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继国、任广存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国,任广存,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财保34号申请人:刘继国,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任广存,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陈小燕(系任广存之妻),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申请人刘继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小燕、任广存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张秀荣名下位于学东路中段西古塔路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定房权证定房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小燕、任广存名下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张秀荣名下位于学东路中段西古塔路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定房权证定房字第××号)。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光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含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