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秀萍与李彩容、蓝利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萍,李彩容,蓝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79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萍。被执行人李彩容。被执行人蓝利强。申请执行人徐秀萍与被执行人李彩容、蓝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193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彩容、蓝利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秀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27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43064.52元,自2015年8月28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4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秀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彩容、蓝利强共人民币988294.5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邹 东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嘉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