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辖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汕头造船厂、厦门尤特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造船厂,厦门尤特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造船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西港路1号西片区。法定代表人:许宜杰,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尤特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青礁青兴路**号之二。法定代表人:赖雄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春,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造船厂与被上诉人厦门尤特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7)粤72民初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汕头造船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一份包工不包料的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纠纷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汕头造船厂的住所地是在汕头市西港路1号,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尤特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尤特公司以其履行和汕头造船厂签署的《管路劳务工程承揽合同》过程中,汕头造船厂拖欠尤特公司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上述合同第一条第3款关于“工程��容”的约定为“全船预制管路安装、部分系统管路现在制作、密试、调试、交船等;管路安装数量约1300根左右小票、设备连接管及DN20管现场制作、处理、安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该规定第12条明确船舶工程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该规定第109条对“船舶工程”的定义作出解释:“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涉案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尤特公司向汕头造船厂提供船舶管路铺设服务,故涉案承揽合同为船舶工程承揽合同,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汕头造船厂的住所地和涉案承揽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汕头造船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正确。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汕头造船厂上诉理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以星审判员 辜恩臻审判员 莫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