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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鑫与陈召彩、刘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鑫,陈召彩,刘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201号原告:魏鑫,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陈召彩,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刘少坤,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魏鑫与被告陈召彩、刘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鑫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魏鑫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