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鑫与陈召彩、刘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鑫,陈召彩,刘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201号原告:魏鑫,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陈召彩,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刘少坤,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魏鑫与被告陈召彩、刘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鑫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魏鑫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