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世才与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8民初58号原告:王某1,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两当县西坡镇三渡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某1,男,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男,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代理人高某、被告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张某、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从2011年9月至今期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这期间的双倍工资896000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4800元,赔偿金89600元;3、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补缴2011年9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若不能办理补缴,赔偿因未能缴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390240元;4、被告为原告补办医疗保险,并补缴医疗保险费,若不能补办补缴,一次性赔偿医疗保险损失30228元;5、被告为原告补办补缴失业保险金,若不补办补缴,一次性赔偿失业生活补助损失25944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日,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聘任王某1为其兰州办事处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400元。2016年3月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撤销了兰州办事处。王某1处理完办事处相关法律事务后,2016年10月28日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终止了与王某1的工作关系。王某1自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28日在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工作期间,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从未向王某1支付过工资,亦未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王某1多次向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于2017年5月2日申请两当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5月5日两当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现诉至法院。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辩称,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从未在兰州设立办事处,也从未聘用过王某1,所以也不存在向王某1承诺工资的事情。王某1只是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在兰州的经销商,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请求的双倍工资及保险赔偿金额问题,由于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与王某1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对这一部分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不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至今未向王某1支付过工资,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王某1诉称2011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多次向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主张工资,该公司负责人口头答应将予以支付,但王某1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不予确认。2、王某1提供的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2011年9月至2016年10月考勤表、加盖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印章的两份工作人员聘用登记表、证人王某2和何文莉的证人证言、(2015)漳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落款有甘肃果老酒厂兰州办事处,加盖兰州帝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果老仙、张果老系列酒价目表、加盖有甘肃果老仙酒厂的印章,注明联系人为王某1的甘肃果老仙酒厂合作项目简介,用以证明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在兰州设有办事处,王某1在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工作。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在兰州从未设立办事处,王某1提供的证据中加盖的”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印章并非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刻制。同时,王某1当庭陈述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未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综上,王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在兰州设有办事处,亦不能证明王某1与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1与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于王某1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在兰州设有办事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接受了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也未能提供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向其承诺每月工资6400元的证据以及向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的证据。王某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王某1请求确认与甘肃果老仙酒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某1基于劳动关系成立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养老保险损失、医疗保险损失、失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