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海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樊汉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樊汉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海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11-13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44787。法定代表人:高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樊汉响,男,汉族,1996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执行厦门海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樊汉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查封樊汉响名下闽D×××××车辆,因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经过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樊汉响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海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海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为赔偿款3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陈仁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