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金龙与大连万合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大连万合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安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金龙,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大连万合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毕杰,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与被告大连万合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万合兴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刘庆春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