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委赔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文华与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因院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文华,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7)辽06委赔11号 赔偿请求人:侯文华,男,汉族,1950年5月4日出生,住址:丹东市元宝区。 赔偿义务机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翟振宽,系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侯文华于2017年7月17日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办案为由申请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振法赔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侯文华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侯文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