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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4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春波、刘小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春波,刘小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4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春波,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赵堡镇陈沟村。身份证号:410825198505206017。被执行人刘小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赵堡镇陈沟村。身份证号:41082519660220601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春波、刘小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华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