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四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四海,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岱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岱山县。因吸毒于2015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永国,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四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四海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四海在岱山县衢山镇辖区内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重约3.7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四海在岱山县衢山镇幸福东路170号王某3家中将约0.1克冰毒贩卖给王某3,非法获利100元。2、2016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陈四海在岱山县衢山镇幸福东路170号王某3家中将约0.2克左右的冰毒贩卖给王某3,非法获利人民币250元。3、2016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四海在岱山县衢山镇人民路烟草公司旁弄堂将约0.7克左右的冰毒贩卖给王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四海在岱山县衢山镇京东调剂行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陈四海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品2.77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四海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共计重约3.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称量笔录、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被告人陈四海辩解其没有贩毒给王某2和王某3,身上查获的毒品是买来自吸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属实,其无罪。被告人陈四海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四海贩卖毒品给王某3和王某2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陈四海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四海在岱山县衢山镇辖区内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重3.67克,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10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四海在岱山县衢山镇幸福东路170号王某3家中贩卖给王某3少许甲基苯丙胺;2016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陈四海又在王某3家中贩卖给王某3甲基苯丙胺0.2克,非法获利250元。该二起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吸毒人员,绰号“小胖”,手机号码135××××1117,微信账号×××,微信昵称“身份特殊”,陈四海手机号码188××××1842,微信昵称“沉默了谁懂”,2016年10月期间其多次向陈四海购买冰毒。2016年10月12日晚21时许,其在衢山镇幸福东路170号家中向陈四海拿过一点冰毒,其当时没有给钱,后来通过微信支付给陈四海100元;2016年10月13日早上10时左右,其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陈四海后在其家道地里又向陈四海买了一小包冰毒,分量大概0.2克多点。当日王某2也在其家和其一起吸食了冰毒,吸食完后,二人都发微信给陈四海说过这次冰毒和10月12日晚买的冰毒味道都不好。第二天傍晚大概18时左右其微信转账给陈四海250元。2、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陈四海的白色koobeeH5手机(号码188××××1842)、王某3的白色OPPOA33手机(号码135××××1117)进行勘查并提取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陈四海微信昵称“沉默了谁懂”,陈四海将王某2微信名备注为“王开巨”,王某3微信昵称“身份特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0月12日晚20时至21时41分期间,王某3联系陈四海购买冰毒,并多次催促陈四海快些到其家中交易,毒资晚些用网络游戏银子抵付。2016年10月13日9时40分至10时50分期间,王某3再次微信联系陈四海购买冰毒,并告知陈四海王某2也在其家中,让陈四海将冰毒送至其家,王某2和其一起吸食完买来的冰毒后均在微信中向陈四海提到此次交易的毒品味道和10月12日交易的毒品味道都不好,王某2还提到王某3讲过10月12日的冰毒是花100元买的。2016年10月14日18时08分许,王某3微信转账给陈四海250元,18时11分许,陈四海收取了这250元。3、情况说明及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陈四海号码188××××1842与证人王某3号码135××××1117在2016年10月12日18时28分至21时46分期间通话6次、在2016年10月13日00时53分、01时09分、9时45分、10时04分共通话4次。4、被告人陈四海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是吸毒人员,但没有贩过毒。其用手机号码188××××1842注册了微信号,昵称“沉默了谁懂”。经辨认,其认识的“小胖”就是本案证人王某3。其跟“小胖”不熟,二人基本没有金钱往来,只是偶尔相互转一下网络游戏“集结号”的银子钱。“小胖”曾微信转账给其250元银子钱。二、2016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四海在岱山县衢山镇人民路烟草公司旁弄堂贩卖给王某2甲基苯丙胺0.7克,非法获利300元。本起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用手机号码137××××2758注册了微信号,昵称“我爱呢一个”,陈四海的微信账号一开始是“沉默是金”,后来改成“沉默了谁懂”。2016年10月14日21时左右,陈四海通过微信向其兜售冰毒,次日早上10时许,陈四海微信联系其说“三百块十分,很合算的”,其电话联系陈四海后,陈四海让其在大东园等他,期间其多次电话催促陈四海,大概11时许,其和陈四海在大东园出来往左走50米左右的烟草公司旁一个弄堂里碰面,并向陈四海购买了1小袋冰毒,重量七八分左右。当天中午11时30分许,其通过微信转账给陈四海300元,并打电话确认陈四海已收款。2、提取笔录及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陈四海号码188××××1842与证人王某2号码137××××2758在2016年10月15日10时39分至11时31分期间有5次通话联系。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四海持有的koobeeH5手机进行勘查并提取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陈四海微信昵称“沉默了谁懂”,对王某2微信名的备注是“王开巨”。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0月14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陈四海主动跟王某2聊起毒品交易,2016年10月15日11时31分许,王某2通过微信转账给陈四海300元,过了三分钟陈四海收取了该300元。4、被告人陈四海的供述和辩解:其2016年10月16日被抓前一两天内打电话给王某2让他还之前的欠款,王某2微信转账给其300元钱,之后供述中其又否认该300元款项的性质。2016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岱山县衢山镇京东调剂行将被告人陈四海抓获归案,并当场从被告人陈四海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品2.77克。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物品现扣押在岱山县公安局。另外,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四海处扣押白色koobee手机1部,该手机现随案移送扣押在本院。上述事实及全案事实,有被告人陈四海的供述,证人汪某、高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陈四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被告人陈四海及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评判如下:1、被告人陈四海2016年10月13日贩卖给王某30.2克甲基苯丙胺及2016年10月15日贩卖给王某20.7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有证人王某3、王某2的证言和被告人陈四海与王某3、王某2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根据证人王某3的证言以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虽无法认定被告人陈四海2016年10月12日晚向王某3贩卖甲基苯丙胺的具体克数及相应获利数额,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四海当日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王某3的犯罪事实,因此本院对该起犯罪事实予以认定。3、被告人陈四海系贩毒人员,从其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77克依法应计入犯罪数额。综上,被告人陈四海及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四海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共计重3.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四海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四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四海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五十元。三、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2.77克,由扣押单位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白色koobee手机一部,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鹏超代理审判员 张向向人民陪审员 邬金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阮亭潼附:本判决依照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