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5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宿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98号。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海连东路195号。法定代表人:任桂芳,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32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泰安华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327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