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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702行初12号原告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宁堡乡丁字路村。法定代表人张跃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勇,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某,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鲁格,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地址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市府大楼。法定代表人武卫东,市长。委托代理人曹某,该政府法制办科员。委托代理人李海鸿,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雪国)不服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著作权管理没收处罚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雪国委托代理人吴志勇,被告市工商局委托代理人贾某、周鲁格,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曹某、李海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工商局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张工商处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新雪国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张政复决字(2017)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原告新雪国诉称,奥运会“五环标志”和北京20**冬奥会标志在新雪国奥林匹克中国研究中心成立的启动仪式上出现与原告无关,行政处罚对象错误,且原告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影响,应当考虑从轻情节,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撤销被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复决字(2017)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复决字(2017)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被告市工商局辩称:2016年7月22日,原告在中华网上发布了“奥林匹克中国研究中心在新雪国正式成立”的消息及图片,同时宣传了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项目,网页擅自使用了“北京20**冬奥会标志”和“五环标志”,宣传推介新雪国投资开发项目的优势、区位、旅游等特点,违反了《奥林匹克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后原告在给赤城县政府的情况报告中也认可自己的侵权行为。综上,答辩人对原告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市工商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审批表。2、2016年9月6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市工商听字2016-07号)证明目的: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己告知原告拟对其进行处罚,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2016年10月25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张工商听字【2016】001号)。证明目的:在接到原告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后,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其组织听证的时间及注意事项。4、2016年10月28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笔录。证明目的:申请听证方(本案原告)充分发表了意见。5、2016年12月2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市工商处字2016-010号)证明目的: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知原告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6、2016年12月12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工商处字2016第21号)证明目的:因原告存在违法行为,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职权对其进行处罚,并告知其不服处罚可采取的救济途径。7、2016年8月9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单位副总经理(授权人员)马某的询问笔录。8、马某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目的:马某全权代表原告单位到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相关使用奥运会标志的事宜。2016年7月22日在中华网宣传“奥林匹克研究中心新雪国正式成立”的网页上,使用了带有北京奥运会和五环标志,介绍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项目,是原告单位发布的,且证明没有经过授权使用,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理。9、中华网“奥林匹克中国研究中心”在新雪国正式成立宣传文章和图片。证明目的:该文和图片中,对原告项目进行了宣传和推介,证明其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名称对自己的项目进行宣传,属于侵权行为。10、2016年7月25日,赤城县人民政府文件,赤政呈[2016]29号;2016年7月24日,原告给赤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赤城县人民政府致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的函》的回函。证明目的:原告认识到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造成了不良影响,表达了对北京奥组委和张家口市冬奥办的歉意。《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市政府辨称: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主体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在此基础上答辩人作出的张政复决字(2017)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两份。证据三、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辩意见。证据四、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涉案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证据五、《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六、《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两份。证明目的:证据一至证据六证明了被告市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四证明了被告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证明目的:被告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庭审中,原告对二被告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首先新雪国公司与北京百龙公司是母子公司的关系,虽然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子公司人员均听从母公司领导的指令,子公司新雪国的工作人员马磊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其次针对于在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上的宣传内容均是母公司百龙公司安排,百龙公司也是从己方宣传目的的角度上考虑,才设计以及安排新雪国的法定代表人张跃进出席的会议;第三,在新雪国和赤城县人民政府回函以及发函的过程中,新雪国均受母公司百龙公司的委托代为处理此事,故新雪国在回函中称我公司致歉或消除影响,其本意均是代表百龙公司。所以被告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对象错误,并且在听证程序中,我方已明确告知其在研究中心启动仪式上出现的奥林匹克标志和2022北京冬奥会标志均与原告无关,系案外人涂越明的个人行为。虽然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正确,但在事实上未考虑原告所列举的理由和申辩的事实,未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二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其办理该案过程中的主要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经二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原告在中华网上发布了“2016年7月21日奥林匹克中国研究中心在新雪国正式成立”的消息及图片,同时宣传了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项目,网页擅自使用了“北京20**冬奥会标志”和“五环标志”,宣传内容中有赤城新雪国公司首席执行官张跃进出席并发表讲话,同时奥运会“五环标志”和“北京20**冬奥会标志”未经允许出现在新雪国奥林匹克中国研究中心成立的启动仪式上。2016年7月24日原告在回函赤城县人民政府中,表示及时消除影响并向北京奥组委和张家口市冬奥办致歉。2016年12月12日市工商局作出张工商处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新雪国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张政复决字(2017)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原告新雪国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虽称新雪国公司与北京百龙公司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新雪国奥林匹克中国研究中心系北京百龙公司下设的内部机构,属公益性,因此无论从新雪国工作人员马某在询问笔录上所表述的,还是针对于在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上的宣传内容等均是北京百龙公司安排,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案外人涂越明即不是新雪国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非北京百龙公司人员,原告称其将带有冬奥会标志的条幅带入当时会场,以致于新雪国不慎侵权的表述有悖于常理,也无事实依据和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出顶格处罚过重问题,由于此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发布,事后新雪国虽积极配合,作出对已发布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等工作,但对于奥运会“五环标志”和“北京20**冬奥会标志”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张家口市作为北京20**年冬奥会和残奥会举办城市之一的城市形象,且互联网传播范围广,难以有效消除其对专有权保护工作的不良影响,故市工商局的处罚并无不当。故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张工商处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复决字(2017)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昆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雪附:本判决适用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