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彭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32号罪犯彭文,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彭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彭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考核分880分,获得表扬壹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彭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