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下二台乡。被执行人付某某,女,1977年4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昌图县下二台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某某在昌图县某某乡南山村民委八组有牛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付某某购买的原昌图县某某乡敬老院南数第一栋正房十间、配房一间。二、查封被执行人付某某购买的原昌图县某某乡敬老院南数第二栋牛舍一栋。三、被执行人付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