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郝晓潮与卡塔尔航空公司成都代表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潮,卡塔尔航空公司成都代表处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109号原告:郝晓潮,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亮,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卡塔尔航空公司成都代表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666号希顿国际广场C座26楼2609-2610室。法定代表人:马万。原告郝晓潮诉被告卡塔尔航空公司成都代表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郝晓潮申请撤回对卡塔尔航空公司成都代表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晓潮撤回对被告卡塔尔航空公司成都代表处的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郝晓潮负担。审判员 纪雯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烜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