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财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海东申请梁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东,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226号申请人张海东,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梁宏,住址地兰西县。申请人张海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张海东述称,梁栋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2月25日、2016年3月22日在申请人处借款总计668,000.00元,梁宏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据上签字,上述借款至今未还。申请人为保障合法权益,现申请对担保人梁宏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楼房(价值200,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梁宏所有的坐落在兰西县楼房予以查封;2、对申请人张海东提供担保的张艳华所有的楼房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申请人张海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尤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