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娜、宋月江等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宋月江,薛江亭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70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娜,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无业。2017年1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1月10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宋月江,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无业。2017年3月15日到案,同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薛江亭,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2017年3月15日到案,同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娜、宋月江、薛江亭犯包庇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娜、宋月江、薛江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4时许,薛某1(已起诉)饮酒后无证驾驶陕A×××××号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安市富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外事学院北校区天桥西侧附近时,与被害人何某1骑行的两轮自行车相撞,致何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薛某1驾车逃离现场,让其朋友被告人宋月江前往事故现场查看,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薛某1又驾车返回现场,将车辆停放在事故现场西侧,指使宋月江将薛某1的妻子被告人李娜接到事故现场,薛某1与李娜在宋月江的宝马轿车上商议由李娜冒充肇事司机,帮助薛某1逃避法律追究。后薛某1又指使其朋友被告人薛江亭向交警部门作假证明,谎称事故发生时与薛某1在一起,为薛某1提供不在场的证明,导致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年1月8日,李娜被抓获归案,3月15日,薛江亭、宋月江前往交警高新大队投案。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娜、宋月江、薛江亭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娜、宋月江、薛江亭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娜、宋月江、薛江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均表示认罪并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4时许,薛某1(已判决)饮酒后无证驾驶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安市富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外事学院北校区天桥西侧附近时,与被害人何某1骑行的两轮自行车相撞,致何某1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薛某1先驾车逃离现场,并打电话让其朋友被告人宋月江前往事故现场查看,宋月江在确认被害人何某1死亡后,薛某1又驾车返回现场,将肇事车辆停放在事故现场西侧附近,指使宋月江将薛某1的妻子被告人李娜接到事故现场,薛某1与李娜在宋月江的车上商议由李娜冒充肇事司机,帮助薛某1逃避法律追究。交警调查询问时,李娜谎称是自己驾驶的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肇事,宋月江谎称事故发生后李娜给其打电话,到现场后看到了李娜。后薛某1又指使其朋友被告人薛江亭向交警部门作假证明,薛江亭谎称事故发生当晚与薛某1在一起唱歌喝酒,事故发生后开车将薛某1送到现场,为薛某1提供不在场的证明。后导致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7)陕0113刑初525号刑事判决确定薛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李娜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宋月江、薛江亭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薛某1、来某、张某、桑某、薛某2、罗某、郑某、何某2、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娜、宋月江、薛江亭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娜、宋月江、薛江亭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月江、薛江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结合三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出具的同意对三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三被告人均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娜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月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薛江亭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晓瑞人民陪审员 韩设蓉人民陪审员 刘新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轩打印:相丽华校对:张轩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