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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晓玲、蔡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晓玲,蔡明华,陈钢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晓玲,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明华,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钢勇,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潘晓玲因与被上诉人蔡明华、陈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上诉人送达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晓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