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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振兰与迁西县兴城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兰,迁西县兴城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994号原告:许振兰,女,1946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迁西县兴城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迁西县兴城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少鹏,男,系该村村主任。原告许振兰与被告迁西县兴城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许振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振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贵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