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凤连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连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12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凤连,女,1983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凤连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雪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凤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凤连在东莞市万江区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60的中信银行信用卡。2015年开始,被告人黄凤连使用该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并将透支的款项用于赌博活动,后于2016年1月5日起开始拖欠该信用卡的账款。期间,中信银行以电话、发信息、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但被告人黄凤连未能依约足额还款。至今,被告人黄凤连仍欠中信银行人民币119882.72元账款未还,其中本金人民币81969.19元,利息及费用人民币37913.53元。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黄凤连在东莞市道滘镇广发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43的广发银行信用卡。2015年开始,被告人黄凤连使用该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并将透支的款项用于赌博活动,后于2016年3月起开始拖欠广发银行卡的账款。期间,广发银行以电话、发信息、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但被告人黄凤连未能依约足额还款。至今,被告人黄凤连仍欠广发银行人民币92110.37元账款未还,其中本金人民币66349.2元,利息人民币9237.72元,滞纳金人民币16523.45元。综上,被告人黄凤连合计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48318.39元。另查,2016年11月15日15时许,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员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接报后于当日17时30分许在东莞市道滘镇九曲街正街39巷9号将被告人黄凤连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凤连在开庭时基本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单位员工文某、陈某的陈述,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涉案二张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材料)、委托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查函、说明材料,被告人黄凤连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凤连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凤连无视国法,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黄凤连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凤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黄凤连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黄凤连适用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凤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黄凤连退赔被害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人民币81969.19元,退赔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人民币6634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审 判 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姚爱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慧欣杨怡(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