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乔通海与天津市汇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通海,天津市汇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周仲臣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2号之二原告:乔通海,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汇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摩托车市场旁)。法定代表人:周仲臣,执行董事。第三人:周仲臣,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乔通海与被告天津市汇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周仲臣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第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通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宗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宇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