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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与南安市水头远车茶叶包装经营部、李远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南安市水头远车茶叶包装经营部,李远车,傅琦辉,韦真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199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兴商贸区第五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6871J。负责人:郑锋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德,男,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南安市水头远车茶叶包装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兴商贸区162号,注册号:350583600523480。经营者李远车,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远车,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傅琦辉,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韦真真,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与被告南安市水头远车茶叶包装经营部、李远车、傅琦辉、韦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3元,减半收取计7107元,由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筑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萍瑜速 录 员  陈佳敏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