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14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向琨、江西绿保木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琨,江西绿保木竹有限公司,袁振刚,袁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4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胡向琨,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江西绿保木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971973-2。法定代表人袁浩浪,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袁振刚,男,1959年4月21日,汉族,奉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袁浩良,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向琨与被执行人江西绿保有限公司、袁振刚、袁浩民(2015)宜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支付令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50万元。被执行人江西绿保木竹有限公司、袁振刚、袁浩良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