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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4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向琨、江西绿保木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琨,江西绿保木竹有限公司,袁振刚,袁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4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胡向琨,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江西绿保木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971973-2。法定代表人袁浩浪,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袁振刚,男,1959年4月21日,汉族,奉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袁浩良,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向琨与被执行人江西绿保有限公司、袁振刚、袁浩民(2015)宜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支付令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50万元。被执行人江西绿保木竹有限公司、袁振刚、袁浩良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