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岑吉军与夏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吉军,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152号申请执行人岑吉军,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夏彬,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岑吉军与被执行人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岑吉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9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彬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夏彬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夏彬亦无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