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拓某某与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拓某某,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延长县安沟乡朱家河行政村肖家山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瓜园则湾乡麻地沟村。本院在执行拓某某与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在全市布控,其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