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851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国有与胡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有,胡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851号之十八申请人张国有,男,汉族,1955年10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被执行人胡太平,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民初610号,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胡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太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太平在中国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