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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屈宏斌与被告刘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宏斌,刘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689号原告屈宏斌,男,生于1973年3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晓虎,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宏斌与被告刘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宏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功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