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太全、陈如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太全,陈如刚,陈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太全,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电焊工,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如刚,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兴山县。被执行人:陈如红,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太全与被执行人陈如刚、陈如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如红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如刚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金太全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