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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林涛与马土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涛,马土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408号原告马林涛,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土坽,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涛诉被告马土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林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林涛承担。审判员  韩南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