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林涛与马土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涛,马土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408号原告马林涛,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土坽,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涛诉被告马土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林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林涛承担。审判员 韩南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