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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成海、刘振花、郭秀珍、戚甫云与黑龙江省伊春市社会医疗保险局给付补助金、丧葬费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戚成海,刘振花,郭秀珍,戚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戚成海,男,194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振花,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郭秀珍,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戚甫云,女,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上述4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戚成海、刘振花、郭秀珍、戚甫云(以下简称戚成海等4人)因诉黑龙江省伊春市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伊春市社保局)给付补助金、丧葬费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行终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戚成海等4人申请再审称,戚万金于1993年6月至2014年期间一直在乌拉噶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从事黄金冶炼工作,长期接触铅、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形成职业病,造成职业化学物中毒。2014年3月17日,戚万金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4年11月6日,被依法鉴定为4级伤残,但始终没有向其本人送达该鉴定结论。2014年11月9日因急性化学物中毒、中毒性脑病病故。戚万金在认定工伤后没有享受工伤待遇。戚万金于2014年1月16日被诊断为职业病,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戚万金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享受职工因工死亡之待遇。戚万金因职业病导致死亡,属于工亡,一、二审裁定不予认定违反上述规定;二审裁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亡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才能享受工亡待遇,此论述没有法律依据,戚成海等4人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戚成海等4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