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吉军与蒋良松、云南四季春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军,蒋良松,云南四季春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绿草园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718号之一原告:杨吉军,男,1969年7月6日出生,彝族,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728052。被告:蒋良松,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8449。被告:云南四季春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麦田时光大厦8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2369501E。法定代表人:毛金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顺,系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510766123。被告:成都绿草园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渝路2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一区9-17号。法定代表人:李贤慧,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吉军与被告蒋良松、云南四季春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绿草园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吉军于2017年4月15日死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黔020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经本院通知,杨吉军的继承人均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的规定,现原告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杨吉军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38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黄亮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