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柳金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金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1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金龙,男,1989年1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7年2月9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分局看守所至2月20日。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金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柳金龙为了买车营运,借用王某1、刘某、王某2、高某四人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办理了四张信用卡(每张卡透支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供自己透支使用。截止到2014年4月18日,其使用王某1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7271.16元;使用刘某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440.65元;使用王某2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442.22元;使用高某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442.77元;综上,柳金龙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6596.80元。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多次对上述持卡人进行还款催缴,当得知透支款被柳金龙使用后,银行又对柳金龙催缴,柳金龙拒不归还透支款项,并将手机号码更换后逃匿。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柳金龙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柳金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信用卡交易明细、办卡信息、催收记录、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柳金龙借用王某1、刘某、王某2、高某四人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办理了四张信用卡,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6596.80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归还。(二)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柳金龙让其帮助办理信用卡,并提供担保的事实。2.证人王某1、刘某、王某2、高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将身份证借给柳金龙办理信用卡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柳金龙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四)辨认笔录1.证人刘某、王某1辨认笔录,证实柳金龙是借用其身份证的人。2.证人朱某辨认笔录,证实柳金龙是找其提供担保办理信用卡的人。(五)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柳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柳金龙透支信用卡数额为106596.80元,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柳金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金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二、对被告人柳金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6596.80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李 薇人民陪审员 杨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