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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汝阳县上店镇鑫鑫水泥制品厂与陈明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阳县上店镇鑫鑫水泥制品厂,陈明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482号原告:汝阳县上店镇鑫鑫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汝阳县上店镇下店村路边。负责人:周国墩。被告:陈明港,男,成年人,汉族,住阳县。原告汝阳县上店镇鑫鑫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陈明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汝阳县上店镇鑫鑫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阳县上店镇鑫鑫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阳县上店镇鑫鑫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汝阳县上店镇鑫鑫水泥制品厂承担。审判员  申山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