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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桂英、叶绿书、叶富挺、钟东方、陈建华、杨秀琼、江富英、叶铭、黄韶文、叶桂云与叶渊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桂英,叶绿书,叶富挺,钟东方,陈建华,杨秀琼,江富英,叶铭,黄韶文,叶桂云,叶渊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叶桂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叶绿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富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钟东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建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秀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江富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叶铭,男,。申请执行人:黄韶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桂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叶渊书,男,汉族。关于叶桂英、叶绿书、叶富挺、钟东方、陈建华、杨秀琼、江富英、叶铭、黄韶文、叶桂云与叶渊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鉴定费16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经查,本院依法冻结叶渊书的银行存款31.6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冻结被执行人叶渊书的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