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常会、陈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常会,陈涛,陈锐,张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0号申请执行人徐常会,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涛,男,成年人,汉族。被执行人陈锐,男,成年人,汉族。被执行人张冲,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常会与被执行人陈涛、陈锐、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涛、陈锐、张冲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