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强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6月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7年3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李强在其居住的益阳市资阳区**公司家属楼***房间将一小包重约0.07克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2、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李强在其居住的益阳市资阳区**公司家属楼***房间将一小包重约0.07克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李强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详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李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强的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 绍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