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陈永富与喜安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富,喜安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636号原告:陈永富,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喜安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巨日合镇喜安村。法定代表人:王希生,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富诉被告喜安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富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永富负担。审 判 长 任力军审 判 员 白小虎人民陪审员 徐春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庆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