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杜龙飞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龙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22号罪犯杜龙飞,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得假释。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4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杜龙飞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杜龙飞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杜龙飞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龙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多次被判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龙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