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万柱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矫某某,李万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矫某某,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系被害人王某某妻子。委托代理人矫春明,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庆安县。系上诉人矫某某之弟。原审被告人李万柱,男,1962年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兰西县。2016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万柱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矫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黑1222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万柱不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万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矫某某赔偿费用303232.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洪涛审判员 高小强审判员 张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