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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鸿琴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鸿琴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86号罪犯杨鸿琴,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瓯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鸿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杨鸿琴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南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5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66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4月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1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鸿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鸿琴已缴纳赃款人民币2000元及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鸿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鸿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鸿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鸿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